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8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82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8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翠蓮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兆定 、 童秋萍 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二)陳報正確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