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29號聲請人 黃夢童 相對人財團法人創價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創價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創價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後之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乃於民國107年4月22日經第十屆董事、第七屆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之章程如附表「修訂後之條文」欄所示,經本院參酌相對人主管機關文化部107年7月13日文綜字第171019649號函文意見後,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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