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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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355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福隆 送達代收人 胡蓮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翁修武 間本院105年度苗簡字第35
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