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丁○○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