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馮澤文附表:
一、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並有聲請人簽名於其上之協議書。
二、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其未能清償之具體原因及理由為何?並提出未能清償之相關證據。
三、提出聲請人及配偶前二年內每月薪資及各項所得明細(應載明各項所得時間、各類固定收入之起迄期間,包括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資遣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
四、聲請狀記載聲請前二年內支出之項目明細及證明資料(交通費方面應陳報使用之交通工具、起迄點及里程數;其他日常用品方面應提出項目及明細;電話費方面應釋明何以每月達新台幣1,358元;保險費方面,請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配偶及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提出受扶養親屬乙○○、丙○○最近二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六、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乙○○、丙○○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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