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易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365號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鍾奇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明洲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撤銷鍾奇維擔任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
1、2項定有明文。上開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同法第272條第1項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鍾奇維並非律師,亦不具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下稱訴代許可準則)第2條第1至4款、第3條之情形。其於民國110年10月5日準備程序時到庭,雖經本院依訴代許可準則第2條第5款規定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但因鍾奇維對於該次期日未能作充足準備,以致影響本件之審理進行,應認已不堪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受命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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