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林士豪 被告 陳俊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林妙蓁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