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1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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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1100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國芳木業有限公司、乙○○、甲○○、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國芳木業有限公司業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經授中字第096351212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