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660號聲請人 黃炎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莅彫 、 張玥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債權人姓名,並提出釋明資料及相符之印文(聲請狀末印文為黃炎山,惟具狀人記載 謝炎山 )。
㈡確認相對人「張莅彫」姓名有無錯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相對人「張玥妘」姓名有無錯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確認附表編號4票號「TH246701」,有無誤載,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附表編號與影本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