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045號聲請人 蕭有祥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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