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士林簡易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聲請。
二、聲請人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欲聲請公示送達之意
思表示內容及相關退件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