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振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振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振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546號判決確定,經送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洪振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546號判決確定,於107年8月28日入監執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5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美玲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