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 陳啟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債權讓與證明書載明「債權金額係包括截至民國100年8月31日止,債權讓與人就本金餘額、違約金、相關費用,以及本債權轉呆日前,債權讓與人已按本金計算並向債務人請求,惟仍未獲清償之利息在內」;且依聲請狀所附之明細所載,本件聲明㈠之請求之本金,已含利息、違約金;又聲明㈡將費用、代墊費均計入本金,顯有複利請求之虞。故請釋明得向債務人請求本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3,047元、83,789元之依據,並應提出本金計算式、及得將上開費用計入聲明㈡本金之依據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