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侑承 上列聲請人與 何秀滿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何秀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兩造間之租約(釋明押金為新臺幣10,800元)、兩造協議押金得扣除何種項目等釋明文件。
三、陳報台端主張租金為新臺幣5,000元,然債務人主張為5,40
0元,而自押金中扣除4,900元間之關聯性。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