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0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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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0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003號原告 鄭仙米 被告 林育全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緝字第24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萬1000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上午言詞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日下午4時1分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起訴狀上本院收件之章可稽,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陳航代法官蔡家瑜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