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16號原告 鄭淑幸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 律師複代理人 陳侶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麗雲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92,55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600,9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3,60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39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21,79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國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