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98號原告 林彥佐 被告 劉志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95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陳航代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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