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2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陸俊傑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豪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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