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小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4年度虎小字第31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原住雲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柒拾元,及其中壹萬捌仟陸佰零柒
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肆計
算之利息,暨萬分之零點肆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詹培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