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勞小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勞小字第67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瑞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上午十時四
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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