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6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36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36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2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19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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