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6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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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3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36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47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皮包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關於「7月底某日」之記載,應更正為「7月24日14時36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