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49號原告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煇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段2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