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玖拾陸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折合新台幣伍萬玖仟陸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玖仟伍佰柒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乙件及繕本乙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廿六日~B法院書記官呂志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