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53號原告 曾金蓮 被告 許豊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5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原告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提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金蓮指述被告許豊田涉犯傷害罪,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653號審理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0日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項珮欣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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