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慶專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慶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慶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合計)1年10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9年8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527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