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7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27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2775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02號,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272號),併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204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甲○○分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施用第1、2級毒品罪,均累犯,分別量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附件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的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公訴人以96年度毒偵字第4204號,被告另涉於96年4月22日
18時許,在台北縣三重市○○街○○巷○○弄○○號3樓住處,密接反覆施用第1級毒品犯行,併案上訴。
三、經查,被告前於96年3月21日被查獲後即已停止施用,直到同年4月22日才再施用第1級毒品,已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明確供述。
公訴人併案上訴的犯行,與原判決關於施用第1級毒品犯行既不具有審判不可分,密接反覆實行的包括一罪關係。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64條。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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