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0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06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吳玉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玉象於民國93年0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分01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29日止累計39,924元未給付,
(其中10,037元為本金,29,806元為利息,8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吳玉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29日止累計287,321元未給付,其中75,995元為消費款;207,726元為循環利息;3,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106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吳玉象│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75995││5月30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玉象│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0037││5月30日││算之違約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