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242號原告祭祀公業 鄭若祐管 理人 鄭進盛
鄭世昌 訴訟代理人 林芝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銘燦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敘明「追加 鄭天賜 為被告之事實理由及法律上之依據」,逾期即駁回其追加被告鄭天賜之訴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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