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6刑保字第542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拘提被告均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送達證書四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二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拘提函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回函各一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二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二紙、保證金收據影本一紙在卷可稽。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完畢,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