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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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2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金枝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王韻茹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敬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燧雄 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瑞銘
黃憶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5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72,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1,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