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84號原告 許月珠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被告 顧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六年簡上字第一四八號確認租賃關係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而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交還所占用土地並給付因使用收益上開土地而生之不當得利,被告則辯稱兩造間就上開土地有租賃關係存在;而被告已另行對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就上開土地有租賃關係存在,現經本院以106年度簡上字第148號確認租賃關係事件審理中,此業據本院調取上開民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則本件原告請求有無理由,係以前開106年度簡上字第148號民事訴訟確定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前開說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蘇美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