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0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0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2047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宗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9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56、2311、21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362條亦有明定,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高宗德於民國102年5月20日收受原審102年度訴緝字第9號刑事判決正本,因不服該判決,於102年5月28日(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收狀登記章之日期)提起上訴,惟未附具體上訴理由,僅稱:「理由後補」云云;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具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於102年6月25日以基院義刑和102訴緝9字第6128號通知書(稿),通知其應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刑事庭通知書於102年6月28日送達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由上訴人親自簽名收受,有上開送達證書可參,詎上訴人於收受前開命其補正上訴理由之通知書後,迄今仍未補正,本院考慮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為有期徒刑7年以上,屬強制辯護之案件,為保障被告實質獲得辯護人充分完足協助之防禦權,本院亦通知被告在原審之辯護人 余鐘柳 律師於收受通知函後5日內,協助被告提出合法之上訴狀,此有本院102年8月7日院鎮刑木102上訴2047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然迄今仍未見被告補提上訴理由。是上訴人迄今逾期已久仍未補正,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胡明怡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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