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4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582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582號執行卷宗,受刑人業經合法傳拘未到,有送達證書、拘票等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