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61號
原告 連瓊慧
被告 陳冠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5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及聲明,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冠霖被訴詐欺等案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