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61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61號

原告 連瓊慧

被告 陳冠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5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及聲明,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冠霖被訴詐欺等案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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