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05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他字第22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前因民眾拾獲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他字第2223號簽結,而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前據民眾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晚間9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拾獲如附表所示之物,因查無犯罪嫌疑人,而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他字第2223號簽結在案,又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下稱航醫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確認檢驗,檢出如附表「檢出毒品成分」欄所示成分乙節,有如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用以包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上開供取樣化驗之甲基安非他命,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尚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舒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檢出毒品成分

鑑定報告

1

白色透明結晶1袋(毛重【含1塑膠袋】0.9070公克,淨重0.7290公克,驗餘淨重0.7285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航醫中心113年2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223號卷第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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