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0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0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30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新臺幣肆拾貳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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