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597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謝富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姓名「強」字與戶籍謄本所載「强」字不符,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之。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