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79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告 簡逸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921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8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59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萬9476元,該裁定於106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自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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