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7號106年度附民字第428號原告 陳惠鈺 被告 郭益銘
嚴世偉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2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丁智慧法官楊萬益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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