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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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靜秋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靜秋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簡佩珺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