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11號原告 葉庚進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 律師複代理人 王俊權 律師被告 余宗旭
蘇彩雲 李恩頤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訴訟 陳彥彰 律師
陳夢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六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兩造應補正事項:請兩造於開庭前十日具狀陳報:
⑴兩造就利息之約定,是否為月息按借款金額2.5%計算?⑵原告或訴外人 胡睿鈞 借款後,就「系爭借款」是否曾給付
利息?(註:預扣之三個月利息請勿列入)是否利息僅於
104年7月至同年12月止,每月給付新臺幣125萬元,自
105年1月起即未再付利息?請兩造就原告或訴外人胡睿鈞歷次曾清償「利息」之時間、金額,製表詳為說明。
⑶原告或訴外人胡睿鈞是否曾清償「除利息外」之任何金錢
?如有,請亦就各該次清償之時間、金額、應予抵充之項目,製表詳為說明。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