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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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消債調字第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萍蓮 代理人(法 陳昭文 律師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林志軒 代理人 黃巧穎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5號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書記官洪甄廷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林萍蓮聲請人代理人陳昭文律師相對人代理人林志軒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09年5月10日以前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林萍蓮聲請人代理人陳昭文律師相對人代理人林志軒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記官洪甄廷司法事務官潘俊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