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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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54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董正賢
鍾秉儒
郭柏佑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董正賢、鍾秉儒、郭柏佑、吳皓偉、彭彧謙、張紫齡、黃靖幃、陳愷立、陳韋志、趙家儀、張家睿、林采瑜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張紫齡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其餘被告均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並有卷存證據可佐,已足以認定其等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立亭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