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94號原告 黃法智 被告上官熒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上易字第12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紀文勝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