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56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王木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零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即借款人)於民國93年7月30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8萬元整,約定利率以7.
5﹪固定計算,借款期限自93年7月30日起至98年7月30日止;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債權人雖曾持同一債權之本票裁定聲請執行,惟所扣款項仍僅夠沖償利息至99年7月6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債權人借款本金480,668元整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爰本案借款已到期(即98年7月30日),債務人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並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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