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583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黃維貞 債務人 陳昭睿 債務人 陳進龍
一、債務人陳昭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經查,債權人僅提出就學貸款名冊、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未提出債務人陳進龍擔任連帶保證人相關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貸款契約書、約定條款,債權人於108年8月5日民事陳報狀陳稱借據業已遺失,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陳進龍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