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456號
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6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經原法院民國(下同)104年8月5日104年度聲字第126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嗣抗告人對原裁定異議(見本院卷第4頁),依上開規定,視為提出抗告,先予說明。
二、次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並未繳納第二審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爰依 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王漢章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于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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