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51號原告品永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詠翔 原告與被告 王鼎升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9,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3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