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1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128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信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41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70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信宏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0年3月2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0年5月3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00年6月2日送達於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街○○巷○號之現居所,並由被告之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父親補充收受,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查被告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是被告上訴,未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詹駿鴻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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